学术委员会

中国档案学会科技档案与科学数据管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来源:时间: 2023-05-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档案学会章程》和《中国档案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团体为中国档案学会下设专业委员会。中文名称为“中国档案学会科技档案与科学数据管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英文名称为“Academic Committee o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rchives and 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The Society of Chinese Archives”,缩写为“ACSTAD”。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中国档案学会直接领导,并接受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科学技术部有关司局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委员会遵循中国档案学会的宗旨,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科技档案与科学数据管理学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等,为推动科技档案与科学数据协同发展,服务科技自立自强发挥重要力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由国家相关部委、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各省市级档案馆、各设立档案学专业的高校、各企业事业单位等从事科技档案、科学数据管理相关工作的负责人、资深专家、中青年业务骨干组成。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要求的中国档案学会会员由现有委员推荐或自愿报名,经主任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档案学会同意后成为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档案学会聘任。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委员将自动失去委员身份:

  (一)委员因岗位调整、退休等离开科技档案、科学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岗位;

  (二)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活动或累计三年不参加活动;

  (三)其他不适合兼任委员的原因。

  第八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组成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从挂靠单位产生。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中国档案学会与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提名,通过委员会全体大会无记名等额选举方式产生,由中国档案学会聘任。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原则上与中国档案学会理事会任期一致,通常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主任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秘书若干名。秘书处一般设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

  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通过委员会全体大会无记名等额选举方式产生,由中国档案学会聘任。

  第十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主任、顾问,聘请热心支持科技档案与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发展、在相关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的资深专家担任。

  名誉主任、顾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名,经主任委员会审议后,通过委员会全体大会无记名等额选举方式产生。聘期与本届主任委员会一致。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在中国档案学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针对科技档案、科学数据管理中的重点、焦点、热点、难点和前瞻性问题展开学术研究、标准研究和动态调研;每年至少开展1次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科技档案、科学数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培训;

  (三)征集并编辑出版论文集、成果汇编等,推广优秀成果;

  (四)完成中国档案学会委托交办的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大会。委员会全体大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修订委员会工作规程;

  (二)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等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档案学会章程》和《中国档案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委员会全体大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会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委员会全体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主任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委员会工作规程和全体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三)制定委员会规划及年度计划、活动方案等;

  (四)审议委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起草工作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提交全体大会审议;

  (六)向中国档案学会报送年度计划、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

  (七)落实中国档案学会委托交办的事宜;

  (八)审议其他与委员会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主任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秘书处是协助主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的机构。秘书处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助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委员会委员开展工作;

  (三)协助开展日常工作;

  (四)完成主任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应结合本单位实际,主动推进本单位科技档案与科学数据协同管理及相关学术研究;积极参加委员会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应向主任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经委员会全体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主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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